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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员初、中级职称考试有关政策

作者:admin 时间:2020-02-201564 次浏览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一、全国卫生初、中级职称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012年度开始临床医学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等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二、全国卫生初、中级职称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和输血技术中级两个专业类别。

三、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全国卫生初、中级职称证书管理
  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职称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全国卫生初、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4、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报考级别、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专业类别。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报名参加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7年12月31日(如:报考2019年考试工作年限截止时间则为201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4、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
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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